History酌古沿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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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民國81年7月27日公布實施之人民團體法規定人民團體應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本會爰於民國83年11月20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配合修改章程,建立理事長制。民國84年11月27日上午,經第七屆新理事選出蘇吉雄律師為第任理事長,本會從此邁入另一新紀元!自第七屆起,理事長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惟首任理事長蘇吉雄律師為建立責任制度,表明不參選連任,第七屆第二、三任理事長轉由薛西全律師、林復華律師接棒,86年11月16日第七屆第三次會員大會決議修改本會章程第十四條規定,將理事長任期自第八屆起修改為一年六個月,以利會務運作;87年12月6日選出謝慶輝律師擔任第八屆第一任理事長,適逢總統提名謝理事長出任監察委員而嗣後辭卸,前後僅三個月,成為本會任期最短之理事長,理事長一職之懸缺則於88年2月9日理事會補選中,由周村來律師當選接續謝前理事長之任務,肩負本會龍頭之重責大任,繼由林敏澤律師當選擔任第八屆第二任理事長。第九屆第一、二任理事長由周耀門律師擔任,周律師之岳父王清佐律師係本會第一位登錄高雄地方法院的律師。第十屆第一、二任由陳俊卿律師擔任,陳律師同時擔任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會長,對公益奉獻良多。第十一屆第一任理事長由黃勇雄律師擔綱;第二任理事長由李玲玲律師擔任,為本會首位女性理事長。民國38年本會成立時僅有會員三十人,歷經六十年更迭,目前會員人數已逾一千二百人,在地會員四百三十多人。因人材濟濟,守信重義,頗受各界重視,擔任監察委員、立法委員、行政院公平會主委、縣市政府局處首長等公職或民意代表者眾,撫今思昔,歲月如梭。如同泰戈爾所說:「儘管向前走吧!不必逗留著去採集花朵,因為花朵會一路盛開著。」本會歷史也將生生不息地接續……。
民國79年(西元1990年)因高雄地方法院拆除重建,撥律師休息室一間,本會為達一氣使用之便,爰以原會所向法院交換使用,同年7月遷入目前高雄市市中一路一七一號二樓新會所。本會會務之運作方式,原係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五人輪流處理日常事務,對代表本會。惟輪值制宛如多頭馬車,難免發生缺乏連貫性及整體性之弊病。
民國68年7月,高雄市升格為院轄市,本會依規定向高雄市政府重新辦理登記。該府於69年1月8日頒發高市社一字第二四八號人民團體立案證書。本會會員大會之屆次隨之易動,民國68年11月25日召開之會員大會即改為升格院轄市後之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迄今已有十一屆。
民國54年12月1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鑒於會員人數驟增為百人以上,乃修正公會章程,擴大組織基礎,通過增設三席理事之議,成為九席,並確立財務制度,由理事中擇一人專任之,編列每年預算,非經合法程序不得額外動支,此後因會款短絀而求助會員攤派之窘境亦不復見,財務狀況漸入佳境。關於會員福祉,本會向有計劃推行,雖人手不足,力有未逮之處,惟凡問疾追喪之撫慰,均視為首要。本會任務依章程規定有八:一、關於平民法律扶助之實施事項。二、關於法令修改或司法事務之建議事項。三、關於法律教育之提倡。四、關於法學研究及刊物出版事項。五、關於會員品德之砥礪與風紀之整飭事項。六、關於會員共同利益之維護增進事項。七、關於行政及司法機關委辦或諮詢事項。八、本章程所規定之其他事項。民國59年(西元1970年)間,本會有感歷屆理監事暨諸執事雖克盡其職,惟於法律教育之提倡,法學研究之刊物出版等事項,獨付闕如,適當年律師節會席上,雷烘慶律師參加聯合國第四屆犯罪防止及被告處遇會議後攜回東京律師公會刊物一冊,印刷精良,內容豐碩,益堅本會編印會刊之志,卒經理監事會議決議,同年11月發行「高雄律師公會會刊」,由王家楣、王連芳、陳鴻鈞、盧開生、蔡嵩、胡邦喬、雷可男、雷烘慶、張俊雄、周耀門、陳夢鯉等道長擔任編輯委員,為本會首度發行之單行本刊物,嗣本會於民國73年6月3日再度發行名為「會訊」之刊物,以單張報類方式發行,民國76年10月1日復刊,並易名為「律師會訊革新版」,亦為單張發行,民國80年7月15日則發行名為「高雄律師公會會訊特刊」之單張刊物,民國84年11月又發行名為「高雄律師公會會訊特刊」之單行本乙本,迄民國98年9月4日,本會目前之「高雄律師會訊」創刊,發行量二千份,堪稱本會有史以來壽命最長之刊物。本會並於民國98年9月份,發行「雄踞60」高雄律師公會六十週年紀念特刊,並製作公會歷史回顧光碟,紀錄公會一甲子的歷史。
本會在各項任務逐步推展下成長,會務日升,頗具規模,公會功能益加多樣貌,應運而生的乃會所之需,遂開始籌募興建會所基金,並在民國46年11月4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決議對新會員入會征收籌建會所基金400元,民國54年8月6日,位於高雄市中正四路273之一號之會所奠基,該會所係本會借用法院空地醵資興建,由王連芳道長擔任建築委員會主任委員,同年11月28日會所落成,55年5月增建,創建本會第一棟二層樓會館,誠為當時大事紀。
公會進入第五屆(民國46年11月起)階段時,於民國47年11月23日會員大會上發生18名會員提議罷免常務理事王逸公案,緣起王逸公常務理事就職新展,以堸建會所為由,專設機構,自兼主委,公聘各界領袖人物為委員,擴大勸募,遍發捐冊,邀沈長福馬戲團義演三日,收入既豐,又組團訪問各地公會暢遊,致釀成大會通過空前罷免案,王逸公不服提起訴願,全聯會以同室操戈,有毀團體信譽,推派江一平等4人兩度兩下調解,均徒勞而返,嗣該案經台灣省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第五十一次委員會審議決定訴願駁回,並登上年終報章列選之地方十大新聞之一。罷免案成立後,對第五屆理事會影響至深且鉅,議事幾陷癱瘓狀態,迨至48年11月2日召開第六屆會員大會改選理監事,新任人選煞費周章、余春華、盧開生、郝景懿、簡秋桐等持重之輩對罷免案之堅持不曲不撓,獲得推崇,紛紛當選該次理、監事。
查會於當時保守法治環境下,首開先河行使罷免權,此事件不僅彰顯了高雄律師公會民主開放之特質,也成為公會與會員之明鏡典範。
民國39年3月第一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即決議設立法律問題座談會,每月開會一次,除本會會員外,並邀高雄地方法院院長及首席檢察官參加,開啟公會提供會員對法學及司法實務研究交流之門。
台灣省光復之初,因高雄本地執業律師人數較少,礙於當時律師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律師公會成員應有15位以上之限制,初始無法成立本地公會,嗣與臺南地區執業律師合併登錄人數逾法定名額15人後,由凌正孝、黃亮、余春華、王連芳、蔡嵩、李模、汪峻、丁祥烈、周國瑛等道長發起組織高雄律師公會,積極進行籌備事宜。籌備完成乃於民國38年10月16日,假高雄地方法院召開成立大會,本會正式合法成立。當時會員30人,到會16人,推籌備人丁祥烈為大會臨時主席。繼通過章程,選舉丁祥烈、蔡嵩、李模、王繼興、王連芳、凌正孝、黃亮為理事;林祖廣、夏道、汪峻為候補理事;楊蔭衡、王清風、王遠為監事,劉啟元為候補監事。並由理事互選丁祥烈、蔡嵩、李模為常務理事,由監事互選楊蔭衡為常務監事。凡關於會員權益,平民法律扶助等事項均於會中周詳討論,計畫實施。同年11月,暫行洽借高雄地方法院律師休息室為會址。次年(39年)3月奉高雄市政府頒發高社組字第一六七號人民團體立案證書。本會轄區為高雄縣、市,公會於焉誕生。